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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文规定 众人不明

对急救车收费何止一家
1999-03-10 来源:生活时报 记者 李海霞 我有话说

本报讯(记者李海霞)本报昨日一版刊载了“急救车被卡高速路”一文后,在读者中引起较大反响。许多读者来电称,作为专门的收费部门,居然不知道急救车属于特种车,对其“刁难”实在说不过去。然而,记者在采访中发现,虽然有关部门对急救车不应收费早有明文规定,但不知道该规定的却不止“京津塘”一家。

北京某区级急救站的一辆急救车曾因被卡高速路拨打了“110”,但当“110”赶到后,也搞不清应不应该交费,最后还是劝其交了钱才过去。北京急救站的一位司机曾因没带钱被卡高速路,最后将手表押在收费站。

京石高速路管理处办公室的一位同志说,好像有规定,但具体怎么规定的不太清楚。京昌高速路管理处一位同志也说,好象有规定,是北京红十字会发的,但具体内容不清楚,一般情况对急救车也全放行。机场高速路的同志对此同样说不出所以然。北京市卫生局有关人士也未给一明确说法。这位人士表示,急救车过高速路可交可不交,绝对不交不行,这跟收费站收费人员有关,灵活掌握。

记者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规定出处,是交通部、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1995年发布的《关于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、桥梁、隧道收取车辆运行费规定的通知》,其中第七条规定,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、医院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免收外,其它车辆一律收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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